108年度國貿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CORNING PRECISION MATERIALS CO., LTD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寧顯示科技(合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AN CHEE SHAN ADRIAN
共 同
黃渝清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伍智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折合為新台幣47,756,96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648,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