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07號
原 告 沐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家鴻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被 告 遠景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曼玄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蔡睿元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區○○○路○
段○○號7樓之6,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佐(本院卷第
117頁),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且綜觀原告
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
特別審
判籍之情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