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勁成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
程保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04月16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本訴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萬5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4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