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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2號
原      告  先發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平 
原      告  晶晶工程行即林輝亮(兼開暘企業社即吳淑婉之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被      告  塑華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立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