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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海悅觀海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秀慧 被 上訴人 好澄外牆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154 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636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