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2號
原 告 石鉅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俊華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臺北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黃輝豹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五
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