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浩鋼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按提起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將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即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羅明燕新臺幣(下同)202萬6,205元,及自106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
暨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45 元,
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
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