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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8號 反訴 原告 即被  告 士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效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6,613元,應徵第一審反 訴裁判費32,086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