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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04號 原   告 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易騰 被   告 亞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萬0,301元,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5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8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