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207號
按提起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0日第一審裁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鉅錄營造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727萬0,284元本息之判決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前項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9,608元,
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
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