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鉅錄營造有限公司
按提起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130萬5,676元本息,本院民國113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僅命被上訴人應給付727萬0,284元本息,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對前開判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前項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應再給付894萬4,278元本息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407 元,
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
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