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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開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松吉 
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匯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富森營造工


法定代理人  李傳昌 
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