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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章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合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17號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民國109年2月27 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8,000元,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本件 上訴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2萬6,0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