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224號
原 告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璇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璇遠企業有限
訴訟代理人 林俊傑
被 告 嶠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秀蓮
訴訟代理人 陳亜辰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反訴被告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十日內具狀說明本件得以新臺幣(下同)82萬3977元抵銷之契約依據或
法律依據,並於
上開庭期提出原證14(見本院卷三第269頁)證物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