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璇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璇遠企業有限公司)、嶠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茲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裁判均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再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4萬2714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之本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314萬2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