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璇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璇遠企業有限
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本訴與
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裁
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1紙存卷足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