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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9號 原   告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得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裕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43,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