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9號
原 告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得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莊心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豐裕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
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43,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