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233號
原 告 睿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嘉琪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
被 告 宋威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
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為: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萬5,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
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應將原告所提供之工作制服(長、短)、安全帽及外套等
物品共2套返還原告,
嗣變更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
核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將
承攬訴外人香草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下稱香草山莊管委會)之外牆清洗作業(下稱
系爭工程)交
由被告施作,雙方於民國107年3月2日簽訂外牆清洗合約(下
稱系爭契約),合約金額為32萬元,伊並於簽約當日給付16
萬元之簽約金。嗣被告雖依約於107年3月5日開始施作系爭
工程,然出勤不正常,且未依約使用單人吊掛設備,而自行
改採吊車方式為之,甚於同年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因
眼睛不
適,無法繼續施作,致香草山莊委員會與伊終止合約
,因而伊無法取得與香草山莊管委會之承攬
報酬96萬5,000
元。爰依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
損害賠償79萬
5,000元(計算式:965,000-320,0 00【免給付被告之工程款
】+160,000【簽約金】-10,000【被告107年3月5日之施工報
酬】=795,000)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9萬5,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
經查:
㈠、按系爭合約第11條約定:乙方(即被告)有違反本合約之任一
條款,經甲方(即原告)通知即刻改善,如未改善完成,即刻
退場,所造成甲方損失時,乙方負責賠償。次按損害賠償,
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
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
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基於同一
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
除所受之利益,
民法第216條、第21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其與香草山莊管委會間之外
牆清潔維護工程合約書、與被告間之LINE通聯紀錄、系爭合
約、付款收據、手機簡訊截圖影本等件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
25至55頁),
核與原告所述相符,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給付無確定期限,而起訴狀繕本
係於108年9月12日送達予被告(108年8月23日於司法院網站
公告為國內
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經20日
發生效力,故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第123
頁),則原告請求其給付上開款項既有理由,就此以上開送
達之翌日即108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第11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79萬5,00
0元,及自108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
宣告假執行,經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