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237號
原 告 羅苡婷
賴其均
賴威瑞
共 同
被 告 陞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合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賢
共 同
施旻孝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通知原告提出本件建造執照所列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之異動索引表;通知
被告陞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其擔任本件建造執照起造人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