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243號
原 告 呂志鴻
邱瑛琦律師
被 告 詹希達
預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洛凡
被 告 王川傑
金以容
蕭家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蕭家福
被 告 何雨蓮
黃瀞萩
共 同
江如蓉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何宗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關於「被告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預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及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
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