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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245號 原   告 雄賀消防器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璋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 被   告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本票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為原告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承攬契約)第 25條及材料買賣契約書(系爭材料買賣契約)第11條約定, 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見 本院卷第24、75頁)。又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見本院卷第158頁)。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簽立系爭承攬契約, 約定被告承攬訴外人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桃園國民運動 中心新建工程(下稱系爭新建工程)之消防設備及排煙風管 工程(下稱系爭消防工程)」,以新臺幣(下同)630萬元 之價格交由原告承攬,及簽立系爭材料買賣契約約定系爭新 建工程自用高壓配電室滅火設備之買賣價金為80萬元。原告 依系爭承攬契約第7條第1項c款約定、系爭材料買賣契約第5 條第2項約定,將附表所示本票交付被告,作為申請預付款 之相對保證金,嗣兩造另簽定室內排煙等設備追加工程契約 (下稱系爭追加工程、系爭追加工程契約),約定系爭追加 工程款56萬7,079元。後原告陸續於106年5月18日、同年7月 17日、同年7月25日、同年8月18日、同年9月7日、同年11月 5日、107年1月5日、107年4月27日提出發票向被告請領系爭 消防工程款及買賣價款,被告亦將之合併計入其與承攬工程 之估驗計價中,嗣經監造單位核定通過並放款予被告。依系 爭承攬契約第7條第2項約定,及系爭材料買賣契約第5條第2 項約定,該付款條件業已成就,且系爭新建工程於107年5月 22日即正式營運,惟被告仍遲不給付130萬2,544元尾款,為 此,爰依系爭承攬契約第3條、系爭材料買賣契約第5條第1 項、系爭追加工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30萬2,544元, 並依系爭承攬契約第7條第1項c款及系爭買賣契約第5條第2 項約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申請預付款相對保證金之 本票2紙返還原告,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工程承攬 合約書(NO . 000-0000-000)、材料買賣契約書(NO . 000 -0000-000)、收據、追加估驗明細表暨報價單、銷貨單、桃 園市政府消防局桃消預字第1070004874號函及被告園運字第 108040313號函影本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9-113頁),而被 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是原告 依系爭承攬契約第3條、系爭材料買賣契約第5條第1項、系 爭追加工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5月18日起(見本院卷第123頁 送達回證)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依系爭承 攬契約第7條第1項C款、系爭材料買賣契約第5條第2項請求 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本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 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准予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本票號碼│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 │1 │雄賀消防器材實│NO339535│未載 │126萬元 │ │ │業有限公司 │ │ │ │ ├──┼───────┼────┼───┼─────────┤ │2 │雄賀消防器材實│NO339536│未載 │16萬元 │ │ │業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