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月13日108 年度建字第262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052,2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7,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