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元日工程有限公司
元山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3萬2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1,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