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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65號 原   告 建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7,070 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162 萬3,17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137 元,扣除前已繳1 萬7,070 元,尚應補繳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