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江進北即巨大企業社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經丞營造有限公司等間108年度建字第26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求為廢棄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80萬3478元及利息之判決,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380萬3478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5萬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