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文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曾文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