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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96號 原   告 遠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祥 被   告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原告已於同年8月13日收受該裁定,逾期仍未補正等情, 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為 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