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96號
原 告 遠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文祥
被 告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
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原告已於同年8月13日收受該裁定,逾期仍未補正
等情,
有
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為
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