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隱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謝依伶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12月5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2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
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存卷
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