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
分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04號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萬018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5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