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313號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萬2,280元,
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後,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具狀擴張
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801萬3,219元(見本院卷㈣第303頁),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801萬3,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0,398元,依
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7萬2,280元,應再補繳8,118元【計算式:80,398-72,280=8,11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此部分訴之變更追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