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昌碩鋼鐵興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1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萬858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