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323號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813,5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4,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