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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32號
原      告  禾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雅慧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文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兩造應於14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自送對造
㈠、原告:
⑴、被告計算之外牆丁掛磚面積總和29,611.55平方公尺(詳如本院卷五第131頁被陳證1),有無爭執?
⑵、原告主張被告107年12月10日已付景觀植栽10%保留款金額為260,049元,有何證據提出?
⑶、對被告陳證證據七狀表示意見。
㈡、被告:
⑴、原告主張支出之交屋清潔費198萬516元,數額有無爭執?
⑵、原告主張兩造約定於107年1月1日起算保固,有無爭執?
⑶、原告主張被告107年12月10日已付景觀植栽10%保留款金額為260,049元,被告主張為264,049元,有何證據提出?
⑷、原告主張應交付與被告之保固保證票金額為300萬6,375元,就金額有何意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