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禾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32,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