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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36號 原   告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被   告 台菱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小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4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