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汶綠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內外技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21,235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09年12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
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是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321,2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至法定
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