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51號
原 告 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和棋
被 告 鼎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財
被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3日
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業於108 年9 月27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至今尚繳納
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
卷
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
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