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358號
原 告 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鄭詠芯律師
蔣艾璉
被 告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白友桂律師
唐玉盈律師
被 告 眾祐聯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珊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次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
期間內提付仲裁。但
被告已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依被告之
抗辯,於民國109年4月24日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裁定
本件於
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
翌日起14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報,逾期即駁回其訴,原告於109年4月30日收受該裁定(本院卷三第93至97頁)。
嗣原告不服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754號裁定抗告駁回,原告於109年12月22日收受裁定,該裁定於110年1月4日確定(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754號卷第695至699頁)。
惟原告
迄未向本院陳報已將本件提付仲裁,依
前揭規定,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事由,
爰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