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宏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本訴部分
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是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04,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732元;另反訴部分則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0,092,128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0,092,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32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052元(計算式:222,732元+151,320元=374,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