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386號
原 告 登豐石材有限公司
被 告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惟尚有爭點需闡明
兩造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