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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86號
原      告  登豐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承忠 
訴訟代理人  呂四正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爭點需闡明兩造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