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合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份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9萬9653元(上訴人原審本訴部分僅請求345萬5756元,
上訴聲明則擴張請求為429萬9653元),
反訴部份上訴利益為20萬2300元,合計上訴利益450萬195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8473元,上訴人僅繳納6萬6000元,尚欠2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