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4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旭盛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41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萬74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