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漢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8日所為判決,於110年2月1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
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伍萬玖仟參佰陸拾玖元(3,959,36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陸萬零參佰零陸元(60,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