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甄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連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6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738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