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9號 原   告 世鉅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瑋 訴訟代理人 黃煜然 被   告 啓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訴訟代理人 許世文 被   告 王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 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啓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啓赫營造公 司)於民國103年3月18日與原告簽訂鋁門窗合約書,向原告 購買鋁門窗一批,價金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含稅) ,查系爭鋁門窗業已安裝完成,被告啓赫營造公司交付發票 日為105年8月31日、發票人為被告王大鈞、票面金額147萬 6,000元之支票一紙予原告,經提示未獲兌現,嗣經原告多 次請求,被告均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惟查, 依兩造間之鋁門窗合約書第16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 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系爭合約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被告王大 鈞之住所亦在宜蘭縣○○鎮○○街○巷○○號,亦非本院轄區 ,是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 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