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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2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福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琪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名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肇霖 
訴訟代理人  劉俊玲 
            何俊宏 
            張嘉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已於理由記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主文誤載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為顯然之錯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