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勗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北市市場處間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本訴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59
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
反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3萬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合計2萬1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