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874萬689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萬1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