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基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原判決就上訴人本訴部分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反訴部分則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36萬800元本息,上訴人就本訴、反訴均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本訴及反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本訴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13萬1,051元本息,反訴部分則請求
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是其上訴利益即為249萬1,851元(即本訴上訴利益113萬1,051元+反訴上訴利益136萬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