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1號
原 告 橄欖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慧云
被 告 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旺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
服務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 段○○號2 樓」之
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C棟4樓」。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及設址之記載
,應為「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
臺北市○○區○○○路○ 段○○○ 號C 棟4 樓」,
惟於判決原
、正本中均誤載為「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 段○○號2 樓」,而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