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1號 原   告 橄欖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云 被   告 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旺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 服務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 段○○號2 樓」之 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C棟4樓」。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及設址之記載 ,應為「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 臺北市○○區○○○路○ 段○○○ 號C 棟4 樓」,於判決原 、正本中均誤載為「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 段○○號2 樓」,而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